(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362号原告:陈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何日新,广州市华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关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彭 鹏人民陪审员 林转好人民陪审员 陈文平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伍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