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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民社二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烟台华阳热电公司与孙福颖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华阳热电公司,孙福颖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社二初字第554号原告烟台华阳热电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上夼西路110号。法定代表人蒋忠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清坪,该公司员工。被告孙福颖。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华阳热电公司诉被告孙福颖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华阳热电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华阳热电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  克  晓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吕志辉(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