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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社民商初字第02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赵长敏与被告黄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敏,黄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社民商初字第024号原告:赵长敏,女,47岁。被告:黄璞,男,汉族,现年2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长敏与被告黄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长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长敏承担。审判员  康运生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