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社民商初字第02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赵长敏与被告黄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敏,黄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社民商初字第024号原告:赵长敏,女,47岁。被告:黄璞,男,汉族,现年2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长敏与被告黄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长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长敏承担。审判员 康运生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