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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二初字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徐良银与陈新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良银,陈新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00425号原告徐良银,男,住霍山县。被告陈新发,男,住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良银与被告陈新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良银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良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良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良银负担。审判员  张德智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杜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