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执字第00740-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钱亚玲与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两寺渡中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亚玲,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两寺渡中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钱亚玲申请执行秦都区渭滨办两寺渡中村第一村民小组一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740-2号申请执行人钱亚玲,女,1970年10月17日生。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两寺渡中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席红岗,系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咸秦民初字第014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19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并承担本次执行费18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从被执行人帐户上如数扣划至本院帐户上并以支付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咸秦民初字第01432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74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沙连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