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执字第010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红梅与被执行人陈启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红梅,陈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1016-1号申请执行人:徐红梅,女,住所地:繁昌县。被执行人:陈启军,男,住所地:繁昌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繁民一初字第08888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高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启军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启军所有的皖B3AX**号轿车一辆进行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潘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