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滨民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郭某与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滨民初字第1356号原告:郭某。被告:谭某甲。原告郭某诉被告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智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3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被告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5年上半年相识,××××年××月××日在当地政府依法登记结婚,婚前及婚初感情一般,并于××××年××月××日出生儿子谭某乙。被告婚后好赌,不管家庭诸事,原告屡加劝阻,被告反而辱骂甚至殴打原告,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个人财产及首饰等归个人。被告谭某甲辩称,原告关于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的陈述属实。被告赚来的工资都是交给原告,被告对家庭及儿子生活一直都是关心照顾,被告偶尔玩麻将娱乐,但不存在好赌及用家里的钱去赌博的事实。原告提出离婚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萧婚字第62317号。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谭某乙。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提起诉讼。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书、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依据不足。如果双方在生活中能够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交流,尚有和好可能,并考虑到家庭和谐,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郭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蔡智群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白佳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