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钟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刑诉(2013)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耀贵犯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耀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钟刑初字第16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耀贵(曾用名董大贵)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刑诉(2013)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耀贵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X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耀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3月22日中午12时许,钟山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对丹龙村委的蛟龙地村和单车塝村有林地纠纷的“大路连”(地名)进行现场勘查、调解工作。在此过程中,双方村民相互谩骂。单车塝村的潘X升及被告人董耀贵二人即���怒上前对蛟龙地村的董X利进行拳打脚踢,在场的蛟龙地村代表董X瑞见状便走出来进行劝阻,被告人董耀贵即对董X瑞进行殴打,致使董X瑞鼻子受伤流血,后董X瑞家人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经钟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董X瑞鼻部外伤后致鼻骨骨折伴明显移位评为轻伤。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的报案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董耀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董耀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2日中午12时许,钟山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对丹龙村委的蛟龙地村和单车塝村有林地纠纷的“大路连”(地名)进行现场勘查、调解工��。在此过程中,双方村民相互谩骂,单车塝村的潘X升及被告人董耀贵二人即上前打蛟龙地村的董X利,在场的蛟龙地村代表董X瑞见状便走出来进行劝阻,被告人董耀贵即对董X瑞进行殴打,致使董X瑞鼻子受伤流血。经钟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董X瑞鼻部外伤后致鼻骨骨折伴明显移位评为轻伤。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人董X瑞与被告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在亲属的帮助下赔偿了原告人的全部经济损失23000元并取得了原告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董X瑞的报案陈述,证实2013年3月22日中午12时许,因钟山镇单车塝村的潘X升和“大贵”等人在“大路连”(地名)不服政府人员对两村有争执的树木划分与他村的代表发生争吵后,潘X升和“大贵”等人冲过来打他村的人,他被“大贵”用拳头打了一拳鼻子出血后倒地,又被踢了��下。这时,政府人员将双方拉开。2、董X利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22日中午,他与本村的董X瑞等4人和单车塝村的代表在“大路连”(地名)因两村树林的归属上发生争执,单车塝的“大贵”、潘X升冲上来要打架。“大贵”用拳头打他的头部后又用脚踢他身体多处,致头部多处於肿,股部疼痛。董仕瑞上前劝架时,被“大贵”拳打脚踢致鼻部流血,嘴部於肿。当时就是“大贵”打他和董X瑞。潘X升也要打他和董X瑞,但没有打到。3、董X仁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22日中午12时许,他与同村的董X瑞、董X利等4人和单车塝村的代表在“大路连”(地名)因两村有争执的地界划分意见不合发生争吵。单车塝村的潘X升和“大贵”就冲过来打董X瑞和董X利。董X瑞被“大贵”打了一拳鼻子出血后倒地。这时,在现场的政府人员将双方拉开。4、罗X信的证言,证实他是钟山县林业局���职工。2013年3月22日,他和局里的工作人员在钟山镇丹龙村委“大路连”(地名)处,进行现场勘查以解决蛟龙地村和单车塝村的山林纠纷时,单车塝村一名身材瘦高的男子(潘X升)用地方方言谩骂蛟龙地村的代表,蛟龙地村的一名男子回骂了一句。于是,潘X升就冲过去打了回骂男子的脸部,他上前阻拦。这时,单车塝一名身材肥矮的男子(董耀贵)也过来打蛟龙地的这名回骂男子的脸部。蛟龙地的另一名男子出来劝架,被潘X升用拳头打了一拳,他又上前阻拦潘X升,这时,董耀贵也过来打这名劝架男子,当他回头看到后面被打的蛟龙村男子蹲在地上鼻子流血,不久双方被劝散离开。罗X信的辨认笔录,辨认出潘X升就是单车塝身材瘦高并最先动手打蛟龙地村民代表的人。辨认出董耀贵就是单车塝身材肥矮并有份打蛟龙地村鼻子被打出血的男子的人。5、杨X熙的证���,证实2013年3月22日,他与局里的罗X信等人在钟山镇丹龙村委“大路连”(地名)处,进行现场勘查以解决蛟龙地村和单车塝村的山林纠纷时,单车塝的潘X升对蛟龙地村村民用地方方言进行谩骂,蛟龙地村的一名村民回骂一句后,单车塝村的董耀贵、潘X升就一同冲到蛟龙地村村民休息处,潘X升和董耀贵动手打了蛟龙地村回骂男子,罗X信上前劝架。这时,蛟龙地村的另一名男子出来劝说,潘X升又动手打该男子,董耀贵也跟着动手打该男子。不久,该男子蹲在地上鼻子出血。6、董X文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的某一天中午,他与同村的董X瑞、董X利、董X仁在“大路连”(地名)与单车塝村村民就两村有争执的地界进行协商时,单车塝村的潘X升、“大贵”等人就冲来打董X利,董X瑞上前劝说,被“大贵”打了鼻子和下鄂各一拳,致董X瑞鼻子、嘴巴出血。7、潘X升的证��,证实2013年3月22日中午,他与本村的董耀贵等人和蛟龙地村的代表董X仁、董X瑞、董X利等人以及政府工作人员协商两村的地界问题,因树木的归属两村代表发生了争执。因董X利骂人难听,他就上前要打董X利被人拦住。董耀贵看到他被拦住,就上前打董X利。董X瑞冲过来,他就打了一拳董X瑞后被人拉开。现场混乱了,不久双方被劝阻离开。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该案发生的方位、概貌等情况。9、钟山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董仕瑞鼻部外伤致鼻骨骨折伴明显移位评为轻伤并将该鉴定通知了被告人及被害人。10、调解笔录、收条及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董耀贵在亲属的帮助下与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原告人董X瑞的全部经济损失23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1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董耀贵于1969年10月24日出生。12、被告人董耀贵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下旬的一天中午12时许,他与同村的潘X升等人和蛟龙地村的代表董X瑞、董X利等人以及林业局的工作人员一起协商两村有争执的树木界限问题时,同村的潘X升和蛟龙地村的董X利发生争吵。他听到董X利骂人就生气地冲上去与董X利互打,被林业局的工作人员拉开。这时,蛟龙地村的董X瑞冲过来,在潘X升先动手打了董X瑞后,他用拳头朝董X瑞的脸部打了一、两拳。之后,林业局的工作人员将双方分开。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够相互吻合,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董耀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耀贵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案因两村相邻的林地地界纠纷而引发,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能当庭认罪以及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董耀贵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耀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晓琴人民陪审员 XX瑾人民陪审员 曾宪和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廖美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