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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横法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孙某某、曹某某、李某某、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孙某某,曹某某,李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某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雷某某。��院在执行申请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曹某某、李某某、雷某某(2012)横民初字第0151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孙某某、曹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偿还贷款2892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8月10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已付利息77400元;被执行人李某某、雷某某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共同偿还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560元。本院于2013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433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雷某某在陕西横某某农村合作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横某某县支行有存款收入,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雷某某在陕西横某某农���合作银行账户:2710112501109000674061的存款13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横某某县支行账户:9559982940500233114的存款265000元,后扣划至横某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某某县人民法院(2012)横民初字第01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荫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