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925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六群与李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六群,李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9257号原告李六群,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被告李春生,男,6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六群诉被告李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六群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春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六群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郭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