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086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869号原告刘某某,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某,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鹏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孙新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