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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103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邱绪学、余永桂与邱孝云、冯秀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绪学,余永桂,邱孝云,冯秀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1032号原告:邱绪学,男,汉族,1938年7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余永桂,女,汉族,1938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杨根宝,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孝云,男,汉族,1969年8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冯秀荣,女,汉族,1972年9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绪学、余永桂与被告邱孝云、冯秀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绪学、余永桂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绪学、余永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绪学、余永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邱绪学、余永桂负担。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祝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