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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新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慕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王慕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民初字第718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敏慧。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梁惠惠。被告王慕立。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慕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元,依法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海云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