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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光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裴仁全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何凤莲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仁全,何凤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光民初字第00017号申请人裴仁全,男。被申请人何凤莲,女。申请人裴仁全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何凤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何凤莲,女,汉族,1985年10月27日,住光山县弦山街道办事处曾湾村光头湾组,是申请人儿媳。何凤莲于2009年12月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5月30日发出寻找何凤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何凤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裴仁全的儿媳何凤莲,于2009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回,经多方查找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公告期满后,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要求宣告何凤莲失踪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何凤莲为失踪人;二、指定裴仁全为失踪人何凤莲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吕天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