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贺大利诉被告罗英、荣县长山镇四块石煤厂入股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大利,罗英,荣县长山镇四块石煤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贺大利,男。被告罗英,女。被告荣县长山镇四块石煤厂。法定代表人金长勇,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大利诉被告罗英、荣县长山镇四块石煤厂入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贺大利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吉云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白成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