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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32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樊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樊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2326号原告李某。被告樊某甲。原告李某与被告樊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春红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樊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年××月生一女樊某乙。双方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后发现被告经常酗酒,沉迷于网络聊天,甚至孩子生病时当着孩子面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婚后被告收入自行支配,没有家庭责任感,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1、判令原被告离婚;2、孩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樊某甲辩称,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有一个女儿后感情甚至比以前还稳固,还没到离婚的地步,请原告考虑孩子的身心××和后期教育,双方增进沟通,给被告一次机会。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樊某乙。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导致原告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当庭举证的婚姻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但原告未能就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系离婚的法定事由。经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发生一些矛盾和争吵实属正常,希望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共同以爱心呵护年幼的孩子健康成长。在以后的生活中,被告应给原告多些生活上的关心、呵护,多一些时间用于和家人相伴沟通,原告则应对被告多些宽容、谅解,相信双方通过共同努力能够和好如初。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审判员  张春红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