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088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朱剩平与代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剩平,代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889号原告:朱剩平,女,汉族,1970年4月13日出生。被告:代飞,男,汉族,1995年9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剩平与被告代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朱剩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187.5元(已减半收取),由朱剩平负担。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魏凌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