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复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李夏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夏捷,李明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复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李夏捷。被执行人李明悦。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13000元,剩余执行标的179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2)复民初字第2329号民事班珏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永强审判员 石保亮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荣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