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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复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李夏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夏捷,李明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复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李夏捷。被执行人李明悦。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13000元,剩余执行标的179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2)复民初字第2329号民事班珏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永强审判员  石保亮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荣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