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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刑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福文、高凤、刘玲、孙刘鹤、刘腾飞与被执行人张辉、张保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高某,刘某,刘某某,张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刑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193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夏邑县郭店乡张庙村村民。申请执行人:高某,女,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夏邑县胡桥乡吴代庄村村民。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学生。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学生。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学生。被执行人:张某,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黄陵县桥山镇肖川行政村村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黄陵县桥山镇肖川行政村村民。本院在执行(2011)黄刑初字第0004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孙某某、高某、刘某、刘某某、刘某某与张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一案中,申请人孙某某、高某、刘某、刘某某、刘某某于2013年9月2日申请执行20000元赔偿款。本院于2013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2013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某、张某某送达了(2013)黄执民字第00088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0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00元。2013年9月2日被执行人张某某履行完毕赔偿款20000元,并缴纳申请执行费200元。2013年9月2日申请人领取全部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1)黄刑初字第0004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中2013年6月底前应支付50000元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永明审判员  寇晓荣审判员  张会敏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韩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