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东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国利诉张军民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利,张军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东民初字第239号原告张国利,男,1985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军民,男,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案由:健康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利与被告张军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利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