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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港民初字第060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仇小琴与王金龙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0609号原告仇某。委托代理人朱立新。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仇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仇某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某的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仇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司荣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李会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