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港民初字第060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仇小琴与王金龙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0609号原告仇某。委托代理人朱立新。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仇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仇某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某的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仇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司荣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李会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