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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380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与张波、张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张波,张伶,东莞市明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小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3808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负责人周丽娟。委托代理人王旭林、何浩彭,广东历维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波,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光山县。系东莞市常平镇霞晖花园B栋312号房的业主。被告张伶,女,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新县。系东莞市常平镇霞晖花园B栋312号房的业主。被告东莞市明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法定代表人罗小红。被告罗小红,女,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诉被告张波、张伶、东莞市明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1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承担。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已预交受理费1810元。审判员 朱 畅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志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