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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麻法民二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与湛江市明达农机经营部、梁岸、赵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湛江市明达农机经营部,梁岸,赵小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麻法民二初字第219号原告: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煜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苗奎,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代为调解、和解,代为变更诉讼请求、参与庭审,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张其鑫,该公司销售经理,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代为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湛江市明达农机经营部,业主:梁岸。被告:梁岸被告:赵小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明达农机经营部、梁岸、赵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以双方之间达成口头和解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以双方之间已达成口头和解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诉,属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4元减半收取1922元,由原告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谢法算代理审判员  吕金婷人民陪审员  王伟民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伟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