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民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甲、赵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赵某甲,农民。被告赵某乙,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占山,农民。本院在审理张某诉赵某甲、赵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武景军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徐子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