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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民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甲、赵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赵某甲,农民。被告赵某乙,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占山,农民。本院在审理张某诉赵某甲、赵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武景军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徐子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