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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民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茅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初字第1114号原告茅某。委托代理人仇毓升、倪力(受茅某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茅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茅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茅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茅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20元由原告茅某负担。审判员  殷天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钟耕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