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民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茅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初字第1114号原告茅某。委托代理人仇毓升、倪力(受茅某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茅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茅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茅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茅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20元由原告茅某负担。审判员 殷天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钟耕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