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陈洪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1751号罪犯陈洪,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成华刑初字第6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洪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洪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21.9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洪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西苓审判员  骆 萍审判员  谢晓宏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加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