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乐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宏儒与张印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儒,张印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乐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刘宏儒,男,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张印志,男,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宏儒与被执行人张印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乐民初字第240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印志未按判决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宏儒于2009年10月1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5.5896万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宏儒主动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乐民初字第2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守国审判员 闫文海审判员 高文学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和玉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