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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商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王山东与余勇保、汪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山东,余勇保,汪晓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605号原告:王山东。被告:余勇保。被告:汪晓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山东诉被告余勇保、汪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动和解为由,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山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山东负担。审 判 员 余积祉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孙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