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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0156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武安市××乡人民政府与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安市××乡人民政府,张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武民初字第01566号原告武安市××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某,该乡乡长。被告张某。案由: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武安市××乡人民政府与被告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安市××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安市××乡人民政府承担。审 判 长  吕志明审 判 员  王 智代理审判员  邵学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靳和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