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执裁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灵执裁字第21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云,蒋才玲,廖曼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裁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谢云,女,1967年11月28日出生,壮族,广西永福县人,住永福县永福镇向阳路25号9栋1单元2号。身份证号:452325196711280042。被执行人:蒋才玲,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广西桂林市人,住桂林市叠彩区胜利路东四里2号14栋1单元702室。身份证号:45232319740203101X。被执行人:廖曼颖,女,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临桂县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50322197302131525。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谢云与被执行人蒋才玲、廖曼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4日作出的(2011)灵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036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蒋才玲已于2012年11月21日自动履行6000元,对余款及利息本院已从被执行人蒋才玲、廖曼颖银行存款帐户中扣划,款项申请人已领取,本案为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1年5月24日作出的(2011)灵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盘金塶审判员 吕桂华审判员 黎爱志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唐艳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