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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846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与张克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张克金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462号原告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1487。法定代表人蔡朝晖,董事长。被告张克金,男,1953年4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克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 东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