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商梁民初字第248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甲诉被告丁某华、吴某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丁某华,吴某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2485号原告许某甲,女,汉族。法定代理人许某乙,男,汉族。被告丁某华,男,汉族。被告吴某要,成年人,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所有的豫BD9**号机动车一辆。并由担保人云新民用其所有的豫NB85**号五菱之光面包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所有的豫BD9**号机动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云新民所有的豫NB85**号机动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广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