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田列刚与杨茂海、杨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列刚,杨茂海,杨志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303号原告田列刚。被告杨茂海。被告杨志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列刚与被告杨茂海、杨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列刚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徐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