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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田列刚与杨茂海、杨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列刚,杨茂海,杨志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303号原告田列刚。被告杨茂海。被告杨志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列刚与被告杨茂海、杨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列刚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徐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