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胡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1734号罪犯胡健,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6日作出(2003)川刑终字第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健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81483元。2006年4月1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1月、2010年1月、2011年8月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四年一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胡健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健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217.1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胡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西苓审判员 骆 萍审判员 谢晓宏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加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