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安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守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甘定龙一案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守华,甘定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钟守华,女,195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甘定龙,男,194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安县人民法院(2010)江安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甘定龙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甘定龙在江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怡乐信用社的存款3200元。代理审判员 刘萍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