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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郓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郓城县鲁阳轻钢建材有限公司与任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郓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郓城县鲁阳轻刚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任辉,住郓城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07)郓民一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任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前解除被执行人任辉在郓城县供电公司工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侯京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