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71年,住四川省涪城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受理杨某某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详见查扣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跃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成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