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潘某与被告莫某林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莫某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荔民初字第923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罗家喜委托代理人韦世益被告莫某林原告潘某与被告莫某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莫德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家喜、韦世益、被告莫某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7月相识,2011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了解不多,夫妻感情差,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婚后一个月,被告就象换了一个人,因小事常责怪原告,且私下找原告母亲要了10000元。原告一气之下独自到南宁打工。半年后,原、被告曾打算协议离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被告被人殴打致伤,离婚一事就此搁浅。此后原、被告断绝联系,分居将近两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莫某林口头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曾一直寻找原告,是原告故意躲避我,不接我电话,导致双方无法联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7月在荔浦通过修车认识,经短暂接触后即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1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由于婚前了解不多,夫妻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结婚不久,原告就独自到南宁打工。原、被告曾打算协议离婚,但在协商过程中,被告被一伙不明身份的人砍伤,离婚事宜被迫搁浅,原告继续外出打工,与被告断绝联系。诉讼中,被告承认夫妻已经没有感情,但怀疑是原告叫人将其砍伤,心里怨恨原告,因此不同意离婚,除非原告赔偿其100万元。原、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有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由于认识时间短,了解不深,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双方也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因性格差异及生活琐事等原因常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断恶化。原告以外出打工,断绝联系的方式来躲避被告。因被告怀疑原告叫人将其砍伤,夫妻矛盾加剧,形同仇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潘某与被告莫某林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30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2163010400014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莫德远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瞿冠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