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姑苏民四初字030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仲依群与戴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依群,戴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姑苏民四初字0304号原告仲依群。被告戴璘。原告仲依群与被告戴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仲依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仲依群诉称,因被告的母亲住院,需要交医药费,分别于2011年1月21日向原告借款7000元、1月30日借款3000元,共计1万元。因被告至今未予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万元。被告戴璘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戴璘于2011年1月21日向原告仲依群借款7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仲依群人民币柒仟元整”。同年1月3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仲依群人民币叁仟元整”。后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借条两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理应归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返还。现原告起诉,实质是对被告还款的催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仲依群借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被告戴璘负担。上述费用由原、被告双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自行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审 判 长 储郁美审 判 员 袁 琴人民陪审员 顾梅芬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任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