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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0158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翁军与黄有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军,黄有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1584号原告:翁军,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有清,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军与被告黄有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军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向其他法院另行起诉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翁军负担。审判员  赵鸿荃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 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