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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739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任奇非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奇非,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7397号原告任奇非,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被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工大学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张新访,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任奇非与被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被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且原告属于被告本部直接招聘管理的员工,本案的劳动仲裁程序也是由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故本案应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管辖。原告职务为被告北京分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常驻地点为北京,而被告北京分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万通新世界广场,北京市西城区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被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缺乏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爽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郭高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