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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程刚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1726号罪犯程刚,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7日作出(2006)内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刚犯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1月1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因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4日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前罪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6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程刚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刚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04.4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程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西苓审判员  骆 萍审判员  谢晓宏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