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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法执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安阳金旺临化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金旺临化水泥有限公司,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法执字第600号申请人安阳金旺临化水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金旺临化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34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宝审判员  孔 希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韩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