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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经丁商初字第005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镇江明新物业有限公司与胡年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明新物业有限公司,胡年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丁商初字第0056号原告镇江明新物业有限公司,镇江新区丁卯谷阳路66号二区14幢第一至二层110室。法定代表人方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冰,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华芳,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年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明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年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明新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镇江明新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明新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明新物业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沫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吴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