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瑞瑞与被上诉人黄光辉、罗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8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瑞瑞,女,1981年11月7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光辉,男,1979年8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程升,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丹,女,1986年6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张乃菊,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瑞瑞因与被上诉人黄光辉、罗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1)固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瑞瑞,被上诉人黄光辉的委托代理人程升,被上诉人罗丹的委托代理人张乃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1)固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徐贵瑛审判员 刘友成审判员 吕树利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