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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民初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宁波中博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何鲁川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中博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何鲁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民初字第1416号原告:宁波中博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韩振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艳平,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何鲁川。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中博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鲁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中博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中博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鲁川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中博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云奖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杨惠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