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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370-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山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力通数码有限公司、惠州信佳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朱朝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山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力通数码有限公司,惠州信佳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朱朝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370-4号原告深圳市山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蔡海洋。委托代理人张梅生,广东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中力通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朱朝标,董事长。被告惠州信佳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法定代表人杨小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来永,该司总经理,男。委托代理人石炎冰,广东普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朝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山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力通数码有限公司、惠州信佳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朱朝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3170514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法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及解除诉讼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惠州信佳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70514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 品 芬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耿振(代)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