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海燕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1733号罪犯王海燕,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2010)沿滩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海燕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1万元。2012年5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海燕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海燕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216.8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王海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海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西苓审判员 骆 萍审判员 谢晓宏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加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