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民初字第297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绍兴市建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永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建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永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2977号原告绍兴市建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慧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吉生被告王永灿原告绍兴市建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以下简称“建发物业”)与被告王永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骆春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发物业的委托代理人何吉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发物业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9月6日签订一份《龙洲花园住宅区物业管理入住合同》,合同对收费标准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对龙洲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义务。被告实际为龙洲花园72幢602室业主,自2009年至2012年未交纳物业服务费合计576元,原告曾于2013年6月18日向其发催缴通知单,被告至今仍未付物业管理费。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物业费人民币576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龙洲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被告自2009年至2012年未交纳物业服务费合计576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龙洲花园住宅区物业管理入住合同》1份、住宅移交表1份、催缴物业费通知单1份及原告庭审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龙洲花园住宅区物业管理入住合同》,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也实际接受了原告提供的安保、卫生等物业服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永灿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市建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合计5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永灿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骆春泉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