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莫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莫某,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冯某,女,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莫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冯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某诉称,我与被告给人介绍于2004年12月1日登记结婚。2005年8月27日生一男孩莫某乙。2013年3月被告外出不归,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具状贵院,请求法院依法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孩子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冯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2月1日登记结婚。2005年8月27日生一男孩莫某乙,现在原告处生活。2013年3月,被告便外出不归,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婚后无存款、债权、债务。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抚养费。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未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正常的夫妻感情,没有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婚生儿子莫某乙长期随原告生活,故由原告抚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莫某与被告冯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男孩莫某乙由原告莫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钱 强审判员 孙金刚审判员 赵洪良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兴芳 微信公众号“”